某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09 主办律师:陈雷

陈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124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某,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某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12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苏某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9987.4元、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苏某有零星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本案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被执行人有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本院予以查封,因保险种类为医疗保险,暂不能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籍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0633.4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曹文举

审判员贺涛

审判员赵芳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