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6 主办律师:陈雷
陈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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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0102行初9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涵,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杜某某,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领导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第三人胡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代理人杨振军,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娟
人民陪审员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黎燕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生华
书记员孙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