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岩与关某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4.07 主办律师:陈雷

陈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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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105民初3159号

原告:关某岩,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英,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鹰,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13号楼三单元101,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

原告关某岩与被告关某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及被告关某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某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13622.46元及利息(以本金1613622.46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率)。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8日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2025年2月5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尚欠本金1613622.46元未还,约定于202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对转账凭证(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但称现在因为自己被诈骗没有能力偿还。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关某岩借款1613622.46元及利息(以1613622.46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关某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关某岩保全保险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81元,由被告关某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马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