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阳大全
主办律师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1民初1571号
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090313974G。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高屯镇八舟村。
法定代表人:尹代林,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顾崇罡,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090319479L。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新化乡新化村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孟东,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大全,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其与原告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泥土《销售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兑现所欠原告的预拌混泥土销售货款4484595.5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为(从2015年1月起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的2019年8月31日期间4484595.5元×24%×4年+4484595.50元×2%×8个月)=5022747.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本息时止);5、裁处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预拌混泥土销售合同,截至2019年8月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和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砼混泥土货款资金4484595.5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销售给被告的混泥土产品货款2440528.00元;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期间,因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关于销售预拌混泥土给贵州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黎平县城南新区4号地块明都城第一期商住楼即第16#楼、第17#楼、第18#楼等工程的原因,期间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委托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为向被告销售了砼产品给被告施工使用于黎平城南新区4号地块第一期商住楼的施工建设,经过被告验收,至2015年1月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替代贵州浩天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销售给被告的砼货款2044067.50元,其中:明都城16#楼欠货款为621557.50元;17#楼欠砼货款为:864340.00元;18#楼欠砼的货款为:558170元。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砼产品货款至今被告尚有4484595.50元没有支付,该资金受到被告长期占用,被告已经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资金占用的违约金,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立案审理,并请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二原告将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但从二原告提供的对账函和销售结算单来看,与二原告直接发生买卖的当事人系不同的自然人。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不便于合并审理。且被告亦不同意合并审理,应当进行分别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52元,减半收取39176元,退回原告贵州浩天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再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