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27 主办律师:欧阳大全

欧阳大全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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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5639号

原告:吕某某,男,布依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布依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系原告同胞兄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纵横坐标广场A栋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61041201T。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麟,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大全,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谢卫福。

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苏凯里市北京东路54号易构空间3层B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884289959。

负责人:赵开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周某某、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8776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本媛

书记员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