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本生、王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24 主办律师:欧春娟

欧春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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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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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7069号之一

原告:夏本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春娟,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李敏,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绥化市润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聚兴家园B栋5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夏本生与被告王建、李敏、绥化市润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夏本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本生申请撤回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本生撤回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晁晓晓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