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徐州某某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09 主办律师:欧春娟

欧春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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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5828号

原告:姬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如,女,1959年11月27日,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春娟,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思祥,徐州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华,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郭某国,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徐州某某客运有限公司、郁某玉、杨某华、郭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杨某华、郭某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刘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欣然

书 记 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