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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怎么算?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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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春娟 律师

欧春娟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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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徐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工程款拖欠”这类高频矛盾,“合同中途解除后如何结算”往往是争议最激烈、法律适用最复杂的领域。特别是对于约定了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如果工程尚未完工就因故解除,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各执一词,诉讼由此而起。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徐州本地案例为蓝本,深度剖析该争议焦点的司法裁量路径。

【场景引入:一份“半拉子”工程的结算困局】

2023年,徐州某实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一处高标准厂房,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800万元,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至第180天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撤场。此时,工程仅完成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尚未进入装饰装修阶段。

工程停工后,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金额产生巨大分歧:

  • 承包人主张:应按预算定额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测算金额为1650万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发包人辩称:合同是“固定总价”,中途解除意味着双方不再受总价约束,但应当按已完工比例折算(即2800万 × 已完工比例60% = 1680万),且需扣除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利润。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遂诉至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固定总价合同因一方违约而中途解除时,对于承包人已完工的部分,法院应以何种标准进行结算?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裁判观点:

  1. 按合同约定比例折算:以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款。此种方式看似公平,但忽略了固定总价中包含的“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等一次性投入费用,且对未完工部分中的利润归属未作细化区分。
  2. 按定额据实结算:即完全脱离合同总价,依据施工期间的定额标准按实计算。这种方式虽能还原成本,但掏空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包干”意义,使得守约方(或违约方)可能因合同解除而获得额外利益,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缔约时的预期。
  3. “差额补偿法”(目前江苏高院及最高院较为倾向的观点):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部分的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已完工程款;若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部分对应价款的,则采用“定额计价后下浮”或“总价与定额的比例折算”等灵活方式处理。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了专业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下:

  • 按定额据实计算,已完工程部分造价为1580万元;
  • 经计算,整个工程若按定额全部完成,总造价约为3200万元;
  • 合同固定总价为2800万元,可得合同总价下浮率为(2800÷3200)约87.5%。

【法律分析:法院如何“找平”双方利益】

徐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因工程未完工而无法直接适用,但该总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反映了缔约时对工程整体价款的确定。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抛开合同总价按实结算,则可能导致承包人因提前退场而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更高的利润;反之,若完全按比例折算,则忽略了前期桩基、基础工程中措施费含量较高的客观事实。

据此,法院最终采纳了**“以鉴定机构按定额计算出的已完工程造价乘以合同总价下浮率”**的方式,认定已完工程价款为 1580万元 × 87.5% = 1382.5万元。

同时,法院认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发包人支付上述工程款,并承担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对于承包人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在确认违约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标准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的因撤场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未予采纳,理由是合同解除后履约基础已灭失。

【结语:固定总价的“包干”逻辑与“清算”逻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问题,既要有“不违反契约精神”的尺度,也要有“不让违约方获利”的衡平。上述案例表明,在徐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解除后不能通过续建区分界面认定已完工部分对应价款,通过定额造价结合下浮率来确定工程款,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优选路径。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遇到发包人资金异常,务必及时固定施工节点证据(如现场影像、工程量签证单),并通过书面函件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避免因结算依据缺失而陷入被动。


附:相关QA(10组)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是必须按照“已完工比例×总价”计算吗? A1:不是。虽然按比例折算是一种简易方式,但若未完工部分与已完工部分在成本构成上差异较大(如基础工程成本密度高于装饰工程),法院通常会委托鉴定,结合定额价与下浮率综合认定,单纯按比例计算极有可能被推翻。

Q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全部固定总价? A2:不能。固定总价对应的义务是“完成全部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施工义务消灭,对未施工部分无权主张对价。但承包人可以在结算工程款外,另行主张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人员窝工、设备租赁费等)。

Q3: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A3:若已完部分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若部分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扣除修复费用及因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据是《民法典》第793条。

Q4:承包人主动撤场(单方解除),是否还能按固定总价结算? A4:如果发包人未违约,承包人擅自停工撤场属于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对于已完合格工程,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但承包人需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另行发包的差价损失)。

Q5:如果签订的是“可调价合同”中途解除,结算规则与固定总价有何不同? A5:可调价合同通常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据实结算,相对简单。但固定总价合同则需要重点处理“下浮率”和“一次性费用”的分摊问题,争议更大。

Q6:“黑白合同”(备案价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在解除结算时以哪个为准? A6:根据司法解释,通常以**中标备案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补充协议实质性变更了工程价款,且未进行备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已实际履行补充协议且不涉及招投标效力问题,存在例外。

Q7:工程款利息何时起算? A7: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承包人起诉之日或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算。若工程未结算,一般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Q8:申请工程价款鉴定,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A8:申请方通常需要预交鉴定费。案件审结后,法院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在工程款纠纷中,若发包人拒不结算导致必须鉴定的,鉴定费往往由发包人承担大头。

Q9: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包工头)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9: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只有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才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金额内承担责任。

Q10: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工程未结算,是否一直受保护? A10: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起算。若双方一直未结算,诉讼时效从结算完成之日起算,但若一方明确拒绝支付,则从拒绝之日起算。建议尽快起诉,切勿拖延导致债权过期。


关联律师:欧春娟,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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