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徐州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1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欧春娟 律师

欧春娟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徐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徐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简单、风险分配明确而被广泛采用。然而,当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被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部分如何结算价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对“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规则的理解分歧,更是直接关系到施工方能否拿到应得工程款、发包方能否避免超额支付。

2026年,江苏徐州地区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围绕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解析这一高频争议焦点。

一、案情速览:约定固定总价,施工未半合同被解

2024年,徐州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中,发包人某机械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1200万元,工期180天。合同履行至第90天,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工程被迫停工。此时承包人已完成土建基础及部分主体结构工程。发包人单方发出解除通知,承包人对解除无异议,但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数额产生巨大争议:

  • 承包人主张:已完工部分按预算定额重新组价,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约780万元;
  • 发包人主张:按固定总价乘以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计算,仅同意支付约420万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遂诉至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已完工程如何计价?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结算应采用何种标准?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做出唯一量化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路径:

| 结算方式 | 核心逻辑 | 优势 | 风险 | |---------|---------|------|------| | 按比例折算 | 以已完工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 | 尊重合同约定,结算快捷 | 工程复杂性高时,计算结果可能偏离实际成本 | | 按实鉴定 | 依据定额或市场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 贴近实际投入,相对公平 | 成本高、周期长,容易引发鉴定争议 |

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第793条框架下虽确立“参照合同约定”原则,但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参照”方式,长期以来存在裁判分歧。部分法院倾向于直接按比例折算,部分法院则允许通过鉴定机构综合评定。

三、律师深度解析:徐州本案的价值取向与裁判思路

结合2026年徐州地区的审判实践,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按实鉴定为主、参照总价为辅”**的折中方案,并据此作出判决:

  1. 不直接适用按比例折算。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成本结构差异较大,机械按工程量比例折算会导致承包人严重亏损,显失公平。
  2. 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中要求结合固定总价中约定的取费标准、材料品牌档次、施工工艺要求进行组价,而非完全脱离合同另行套用定额。
  3. 法院在鉴定结论基础上酌定结算数额。最终认定已完工程价款为680万元,并支持了承包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裁判折射出徐州地区近期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结算问题的态度:不能机械追求“总价×比例”,而应回归合同本意,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专业鉴定还原已完工程的真实价值。

四、实务风险提示:两种角色的应对之道

对承包人而言:

  • 签约前审查固定总价的风险包干范围,对基础工程、前期措施费占比高的项目,固定总价解除后风险极大;
  • 发生停工或解除事由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工程量确认单、形象进度照片、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
  • 避免在解除协议中草率确认“已完工程按固定总价比例支付”,除非该比例足以覆盖实际成本。

对发包人而言:

  • 解除合同时若对已完工程量存疑,应尽快委托第三方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 主张按比例折算时,需举证证明该方式能够公平反映已完工程的价值,否则法院很可能采纳鉴定意见;
  • 切勿在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完工程,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并丧失抗辩机会。

五、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业性决定了每一个争议焦点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额的利害差异。2026年徐州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思路,尤其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给出了更为精细化的回答:“按比例”不是唯一法则,“公平合理”才是底层逻辑。

当事人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切忌凭经验行事,而应结合合同条款、履行过程证据及专业法律意见,综合确定谈判与诉讼策略。


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是否必然按“总价×比例”计算? A1:不一定。虽然按比例折算是一种常用方法,但并非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按比例折算将导致明显不公,法院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鉴定,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价款。

Q2: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按定额重新组价,法院会支持吗? A2:法院原则上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完全脱离合同约定另行套用定额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但在合同解除且已完工程无法直接适用总价时,鉴定机构会结合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材料档次等进行组价,而非简单采用定额。

Q3:什么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直接按比例折算? A3:当工程为标准化程度高、各分部分项成本差异不大(如普通住宅标准层),或者已完工程量清晰、双方对形象进度无争议时,法院倾向于按比例折算以节约诉讼成本。

Q4: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能否要求预期利润损失? A4:可以。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主张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同时需扣除因合同解除而节省的支出。该损失与已完工程价款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可一并主张。

Q5: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范围”如何影响解除后的计价? A5: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建材涨价、地质条件变化等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那么在鉴定时对相应费用不予调增;反之,若约定为可调范围,则应按实调整。风险范围条款直接决定鉴定的调整空间。

Q6: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A6: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扣除修复费用后的价款;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

Q7:固定总价合同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完工程无结算依据”为由拒付工程款? A7:不能。合同解除不免除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义务。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拖延支付可能引发逾期利息、停工损失等扩大赔偿责任。

Q8:停工损失与工程款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 A8:可以一并主张,但需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停工损失(如机械设备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看护费用等)属于独立的损失赔偿项目,需提供相应证据并说明与解除事由的因果关系。

Q9:鉴定费由谁承担? A9: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作为判案依据,鉴定费一般作为诉讼费用由双方按胜败比例分担。

Q10:承包人起诉时应注意哪些证据准备? A10:至少应准备: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量确认单、形象进度照片及视频、材料进场验收单、发包人解除通知、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的完整度直接影响鉴定结论与法院裁判结果。


关联律师:欧春娟,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欧春娟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