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广远、房立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梁永巍
主办律师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邵广远,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立芬,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邵广远与被执行人房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020702元,执行费126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其中,被执行人已在执行过程中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本和解协议签订前,被执行人需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0000元;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元,该500000元需在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具体为: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9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由钱如海对被执行人未付款项500000元自愿承担担保还款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则法院可裁定执行担保还款人钱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协议表示认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杨浩杰
审 判 员刘媛媛
审 判 员冯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富城
书 记 员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