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10 主办律师:梁永巍

梁永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民初3624号之二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3元,减半收取4092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771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纪明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潘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