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某有限公司;宿迁某某有限公司;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4 主办律师:梁永巍
梁永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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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023民初7323号之三
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某某有限公司、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6元,由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洪庆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玉
书 记 员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