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逾期罚息复利条款效力认定与裁判规则
梁永巍
本文作者
2026[扬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分析
——以一起小微企业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能否计收复利、复利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罚息,往往是借贷双方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2026年,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颇具代表性:某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主张某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6%,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约定“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后张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主张:将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均纳入复利计算基数。张某则认为,复利仅能针对正常利息计算,罚息不应再计收复利,且银行未就该格式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双方的争议最终指向两个核心法律问题:罚息能否作为复利的计算基数?银行制式的复利条款是否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与扬州地区裁判思路
针对罚息是否应计入复利基数,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 肯定说: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复利计算基数为“应付未付利息”,且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允许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罚息属于逾期利息的范畴,可纳入复利计算。
- 否定说:认为罚息本身已具有惩罚性,若再计收复利,将导致双重处罚,违反公平原则;且《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银行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扬州地区近年的裁判倾向较为清晰: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合同文本对复利基数有清晰定义,且银行能够举证已通过加粗、黑体等方式提示,则支持罚息计入复利基数;但若银行无法举证已履行提示义务,或复利计算方式显著加重借款人责任,则倾向于调整或部分否定该条款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核心突破口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复利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理由如下:
- 条款性质:案涉复利条款属于银行预先拟定、未与张某协商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复利条款直接导致张某利息负担成倍增加,显然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银行应当对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仅提交了合同文本,未能提供张某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或双录视频,无法证明其已就“罚息计收复利”的特殊后果向张某进行明确说明。
- 公平性的衡量:即便银行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认定该条款无效。因为罚息本身已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再次计收复利,实质上是惩罚的叠加,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仅能以正常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罚息部分不得计入复利计算基数,同时重新核算了应付本息总额,张某的利息负担减少了约23%。该判决兼顾了金融债权的保障与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高法院关于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中“降低融资成本、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精神。
四、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实务启示
- 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复利、罚息条款必须做到“醒目提示、充分说明”,保留好双录、签名确认等证据,否则将承担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对于借款人已违约的,金融机构主张复利时应合理计算,避免因过度主张而被法院部分驳回,增加诉讼成本。
- 对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复利计算基数”“罚息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必要时要求银行书面说明;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借款人不妨从“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和“违约金过高”两个角度进行抗辩,往往能取得实质性减损效果。
五、结语
2026年扬州地区的这则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金融借款合同并非金融机构的“一言堂”。在司法权力日益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当下,通过格式条款的规制和公平原则的适用,法院能够有效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无论是银行还是借款人,都应更加审慎地对待合同中的每一个数字和每一个定义。
相关QA
Q1: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法院会如何调整? A: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逾期利率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超出部分可抵充本金或利息。
Q2: 银行未对复利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复利? A: 原则上不需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即不产生约束力。
Q3: 罚息和复利可以同时主张吗? A: 实践中可以同时主张,但需注意二者的计算基数。罚息是基于逾期本金计算的,而复利的基数通常为应付未付的利息,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计入复利基数,法院一般不支持对罚息再计收复利。
Q4: 金融借款合同中“提前还款违约金”是否有效? A: 有效,但法院会审查其合理性。若违约金明显过高,借款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酌减,通常参照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
Q5: 借款人死亡后,金融借款如何处理? A: 借款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银行只能就遗产受偿。
Q6: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超过法定上限怎么办? A: 借款人可向法院主张对超出LPR四倍的部分予以调减。法院将综合计算所有利息性费用,确保合计融资成本不超过法定上限。
Q7: 保证人签字后,如何免除保证责任? A: 保证人可主张银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或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等事实,从而免除保证责任。
Q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银行仅催收未起诉,可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三年。
Q9: 银行起诉时能否申请保全借款人的房产? A: 可以。银行通常会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即可查封房产。借款人可提供其他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或抗辩保全价值明显超标的。
Q10: 个人经营性贷款逾期后,能否协商减免部分罚息? A: 可以协商。银行基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压力,在借款人确有还款困难并提供合理还款计划的情况下,有权在内部授权范围内减免部分罚息或调整还款方案,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固定协商结果。
关联律师: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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