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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好意同乘事故责任划分的民法典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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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永巍 律师

梁永巍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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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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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扬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基于民法典第1217条的实务分析

一、场景引入:一次好心“搭便车”引发的赔偿争议

2026年,扬州市民张某顺路搭载邻居李某上班,途中因张某操作不当追尾前车,导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张某辩称自己是“免费帮忙”,且李某明知车辆存在刹车隐患仍选择搭乘,应自担部分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如何认定?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核心规则

《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该条款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车辆性质:非营运机动车(如私家车、朋友间借用车辆);
  2. 搭乘性质:无偿(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油费分摊通常也被认定为“有偿”,需个案判断);
  3. 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若驾驶人存在醉酒、严重超速、闯红灯等重大过错,则不能减轻责任。

三、争议焦点深度分析: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与减轻比例

(一)何为“重大过失”?

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通常指驾驶人违反基本注意义务,行为接近“间接故意”。扬州地区法院(如2025年某判决)认为:驾驶人在高速上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属于重大过失;而仅因疏忽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一般认定为一般过失,可适用减轻规则。

(二)减轻比例如何确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扬州部分法院参考江苏高院指导意见,通常减轻比例为10%至30%。例如:

  • 驾驶人仅有一项普通违章(如未观察后视镜),减轻20%;
  • 驾驶人存在两项以上违章(如加塞+超速),可能仅减轻10%或不予减轻;
  • 若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仍坚持搭乘,则可能自担30%-50%责任(属于过错相抵,而非好意同乘规则)。

(三)本案可能结果

张某因操作不当追尾,若不存在超速、酒驾等严重情节,属于一般过失,法院很可能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对李某的损失(如15万元)判决张某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即12万-13.5万元)。若李某能证明张某在事故前已知刹车故障仍未维修,则张某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不减轻责任。

四、实务建议:如何规避好意同乘纠纷风险

  1. 驾驶人:检查车辆安全状态,避免搭载多人;若发现车辆隐患,主动告知搭乘人并拒绝开车。
  2. 搭乘人:主动询问车辆及驾驶人状态,若发现异常(如驾驶人饮酒、疲劳),应明确拒绝搭乘并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
  3. 证据保存:事故后及时保留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事故原因及驾驶人过失程度。

【配套QA:10组常见问题】

  1. Q:好意同乘是否包括“拼车”分摊油费?
    A:通常不视为“无偿”。分摊油费、过路费可能被认定为有偿,从而不适用减轻规则。但若搭载人仅象征性支付极少费用(如5元),扬州部分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好意同乘。

  2. Q: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照仍乘车,责任如何划分?
    A: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同时搭乘人存在过错,可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过错相抵),自担30%-50%损失。

  3. Q: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A:可以,但需结合具体过错。若仅在高速因疲劳驾驶(非严重)导致事故,仍可减轻;若因严重超速或逆行,则属于重大过失。

  4. Q:好意同乘的“无偿”是否包括搭乘人主动支付小额感谢费?
    A:需个案判断。若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且驾驶人并无营利目的,扬州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无偿。

  5. Q:若驾驶人仅负次要责任,还能适用减轻规则吗?
    A:可以。只要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即使仅占比30%,也可在30%范围内减轻(例如减轻后只赔20%)。

  6. Q:搭乘人受伤后,能否同时主张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
    A:可以。交强险不分过错,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或驾驶人个人承担,其中商业险可能约定“好意同乘免责条款”,需查看保单。

  7. Q:跳广场舞的临时顺路属于好意同乘吗?
    A:属于。只要是日常生活中的无偿搭载(如同事、邻居、亲友),均适用。

  8. Q:减轻责任的比例有没有法律统一标准?
    A:无统一标准。江苏高院建议一般为10%-30%,扬州各区法院会结合事故细节自由裁量。

  9. Q:搭乘人携带的超重物品导致车辆事故,驾驶人能免责吗?
    A:驾驶人可以主张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物品超重影响操控),从而减轻自身责任,但不完全免责。

  10. Q:2026年扬州审理此类案件,是否会参考外省判决?
    A:一般优先参考江苏省高院及扬州中院裁判指引,但外省典型判例(如北京、上海)可作为说理论证参考。


关联律师: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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