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梁文光
主办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902民初444号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黄昆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经庭前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3154元及滞纳金12140元(滞纳金以83154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3日起诉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83154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份,被告承包汽车场拆旧工程,在市场找到原告工人,原告将汽车场拆旧工程完成后,被告即付工程款。双方熟悉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要求长期将汽车场拆旧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于是在2022年9月1日将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的拆旧工程发包给原告。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指令进场施工,原告拆了合创店拆旧工程(茂南区某)、比亚迪汽车王朝网店(茂南区某)、比亚迪汽车海洋网店(茂南区某)、埃安店【茂名茂水体验中心】(茂南区某)、大为集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某)、广汽埃安(茂名高州展示中心)高州市茂高快线石仔岭大转盘。全部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结算后,被告确认上述工程价款总价为人民币174554元,双方才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报价表》,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暂不支付工程款,一直到2023年2月24日,原告被工人纠缠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某到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支付3万元,2023年3月30日支付3万元。于2023年4月12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增加大为集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某)另一车间的拆旧工程(商定以人民币8600元的工程价款),原告完工后,被告也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共合计工程款183154元。至2023年7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全计123154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又于2023年7月17日、7月29日、8月9日、8月14日各支付1万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人民币83154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不作答辩,举证期限内未有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没有落款时间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沙田小区北侧1号楼101房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开工日期: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清理,按双方协商按报价表项目施工。工程价款174554元(含税)。工程承包内容详见《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报价表》。三、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度施工进度的80%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结清项目款;工程验收标准,经双方同意确认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合同附有《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报价表》。
2023年7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将被告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信息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请求朱某进行核对,朱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继续支付了部分欠款给原告,但其余欠款经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讨未能支付,致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以下内容:2023年7月17日原告发送:“174554万-60000预支=还欠114554万加8600=123154”;2023年8月4日朱某发送:“在的,刚在游水不好意思。周一我安排好给你”“要取出来。转入和你签合同那间公司才能转给你”。
诉讼中,原告确认2023年7月7日后被告共计支付了4000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比亚迪海洋网4S店工程项目报价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完成施工后,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微信发送被告尚欠工程款123154元的信息给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朱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继续支付部分欠款给原告,应认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对原告主张的尚欠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原告根据朱某确认的欠款金额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截止2023年7月17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23154元,原告确认2023年7月7日后被告共计支付40000元,据此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83154元,应予支付原告。原告完成施工后,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已办理验收手续,未能确认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原告请求从2023年1月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欠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2024年1月15日)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承担放弃抗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3154元及利息(利息以83154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时止)给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元、保全费973元,合计20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由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1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规定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912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永堂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茵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通知书号码:44000024168508265980案号(2024)粤0902民初444号收款单位名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支付宝/微信“扫一扫”交费→收款单位编码146616601交款单位/个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行政区划编码440000收费项目编码103040201100数量总金额(元)收费项目名称案件受理费11,912.00应收金额1,912.00(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银行现场网点
交费校验码号码校验码25297全书校验码55123转账备注信息案件受理费44000024168508265980代收银行省内非深圳区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深圳区域:平安银行、邮储银行交费须知本院于收到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上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方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912.00元(金额大写: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逾期不交,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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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行/跨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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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银行:020-29086332平安银行:020-89270277、020-892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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