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崔某;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梁文光

梁文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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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吴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902民初3877号

原告:梁某,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文明中路3号大院5号902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钧源,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山阁镇福居村委会潭清岭村2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沿江二路689号碧桂园天悦湾11幢1402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梁某与被告崔某、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梁某娟撤诉。

审 判 员何永康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练帅阳

书 记 员杨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