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芳、李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19 主办律师:梁文光

梁文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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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902民初1197号

原告:彭某芳,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泳,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文,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彭某芳与被告李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彭某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志强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丽

书 记 员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