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某、石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梁文光

梁文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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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粤0902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萧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车某,女,汉族,199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盘某,男,汉族,1996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柳青,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古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汉族,199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大路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96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居民委员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9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帝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文某,女,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柯某甲,女,汉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章班各仔下村四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石某,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女,汉族,1994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柯某乙,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30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光、柯靖萱均是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委会上宾圹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某、车某、盘某等30人与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粤0902民初517号、之一、之二等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8540.92元给申请执行人萧某、车某、盘某等30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萧某、车某、盘某等30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9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160.15元(于2025年11月24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东胜某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产权证号:粤(2023)茂名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32.02㎡]及位于茂名市[产权证号:粤(2023)茂名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44.66㎡],本院(2025)粤0902执1326号案首封,本案申请参与分配。

3、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工资、债权、拆迁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查明被执行人在茂名市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萧某、车某、盘某等30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萧某、车某、盘某等30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5年5月23日在约谈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逾期交房违约金278540.92元等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黄水洋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伍伟浩

书 记 员梁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