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茂名超期未提质量异议,不得拒付货款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梁文光 律师

梁文光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茂名
已核验身份

2026[茂名][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超期未提质量异议,能否拒付货款?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期限往往是决定胜负的“隐形炸弹”。2026年,茂名地区某制造企业(下称“A公司”)因采购的一批钢材出现“裂痕”而拒付尾款,却被法院判决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买方不及时验货、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将丧失以“质量不合格”为由的抗辩权。

法律场景还原: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后7日内完成验收,如有质量问题需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格”。A公司收货后,因工期紧张直接将钢材投入生产。30日后,生产线出现产品开裂,经检测系钢材内部微裂纹所致。A公司随即函告B公司拒付剩余货款,并反诉索赔损失。

争议焦点剖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A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7日检验期内对钢材质量提出异议,其后投入使用并完成生产,应视为对钢材质量的认可。因此,A公司以质量瑕疵对抗货款给付义务的主张,未获法院采信;其反诉请求亦被驳回。

合规启示: 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期”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面、细致的验收,切勿因赶工期或信任关系突破书面约定的时效节点。如需对外观瑕疵之外(如隐蔽瑕疵)提出异议,也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后的“合理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或合同质保期)内举证通知,并保留检测报告、往来函件等证据。一旦逾期,再“货不对板”的痛点,也难以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盾牌。

10组相关QA:

Q1: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 A: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限”需结合交易习惯、货物特性、验收难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常为15日至30日,最长不超过二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Q2:超过约定检验期后发现隐蔽瑕疵,还能主张权利吗? A:可以,但举证难度极大。隐蔽瑕疵指凭通常检验无法发现、需经使用或专业检测才能显现的缺陷。若买方能证明瑕疵在检验期“不能发现”,且已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法院仍可能支持其主张;若无法证明“隐蔽性”或“通知及时性”,则败诉风险高。

Q3:买方仅口头通知质量问题,不写书面函件,有效吗? A:法律上口头通知是有效的,但举证极其困难。诉讼中若无录音、微信记录、签收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出卖人一旦否认,法院将无法认定“已通知”。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函件(含电子邮件、有记录的即时通讯工具)并保留送达凭证。

Q4:卖方交付的货物既有合格部分也有不合格部分,买方能否拒付全部货款? A:一般不能。对不合格部分可主张退货、修理、重作或减价;对合格部分,应支付相应货款。若不合格部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但需整体衡量解除的合法性。

Q5:质量异议期限与质保期是什么关系? A:检验期是“到货时的外观与基础质量”审查期;质保期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功能保障”承诺期。检验期内未提异议只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不代表免除卖方质保责任。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仍可主张维修或赔偿,但须在质保期内通知。

Q6:买卖双方约定“质量不合格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A:该免责条款实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若卖方明知货物存在缺陷仍不告知,该约定更不受保护。

Q7:买受人未付款,出卖人能否主张货款与违约金一并支付? A:可以,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如日万分之五),且买方确已构成违约(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但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超过损失的30%),买方可以请求法院调减。

Q8:买方拒付货款,卖方能否直接留置已交付的货物? A:不能。已交付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除非约定保留所有权),卖方丧失占有,无法行使留置权。若约定所有权保留,卖方在货款未付清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需履行催告程序。

Q9:买卖双方对货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国标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推荐性国标的,按照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切忌以“自己认为的标准”拒收货物。

Q10:发现质量问题后,买方能否一边继续使用货物一边索赔? A:若不及时通知并停止使用,继续投入生产或转卖,可能被法院视为“认可质量”或“扩大损失”,从而减轻卖方责任。发现质量问题应先固定证据,明确是否停止使用,再行协商或诉讼。

关联律师: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4954661

版权声明:本文由 梁文光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