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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民间借贷超利率上限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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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文光 律师

梁文光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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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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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茂名][民间借贷纠纷]: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是否有效?——以一起典型借贷纠纷为例

一、引言

民间借贷因其灵活性、便捷性,长期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然而,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往往缺乏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在茂名地区,民间借贷活跃,因利息约定不明、利率过高导致的争议尤为典型。2026年,随着法律适用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关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的效力认定,依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茂名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就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法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茂名市茂南区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同乡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合同同时约定,若张某逾期还款,需按未还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张某仅支付了前六个月的利息共计9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偿还。李某遂于2024年5月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年利率36%计算的剩余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3%(年利率36%)”是否合法有效?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规则演变与适用分析

(一)利率上限的规则演变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经历了从“两线三区”到“一线两区”的重大变革:

  1.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确立了“两线三区”规则: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24%至36%之间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得要求返还。

  2.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法释〔2020〕17号) ,废除了“两线三区”规则,改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上限。以2026年LPR水平估算,该上限约为年利率12%至14%左右,远低于此前24%的标准。

  3.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正(法释〔2020〕28号) ,延续了以LPR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则。2026年现行有效的规定即为此版本。

(二)本案利率约定的效力认定

根据2020年12月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的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远超合同成立时(2023年3月)一年期LPR(当时为3.65%)的四倍(即14.6%)。因此,李某起诉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院将仅支持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合法利息部分。

(三)超出部分的法律后果

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并非整个合同无效,仅是该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超额部分:

  • 若借款人尚未支付,出借人无权请求支付;
  • 若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则该部分款项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超额支付的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
    • 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额支付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可另案主张返还。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一般倾向于将超额支付部分抵扣本金,以实质性降低借款人的负担。

四、本案延伸问题: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本案合同中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利率约为18.25%)。当出借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时,两者合计是否也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即便李某放弃主张高额利息,仅主张违约金,其违约金年化利率18.25%也已超过LPR四倍(14.6%),法院仅会在14.6%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若李某将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主张,则总额同样不能超过14.6%的上限。

五、茂名地区的司法实践倾向

结合茂名市两级法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持以下裁判态度:

  1. 主动审查原则:即使借款人未就利率过高提出抗辩,法院仍会依职权对利率约定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进行审查,防止高利贷通过诉讼合法化。

  2. 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以“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抬高借款利率的行为,茂名法院通常会穿透审查,将各类费用合计计算,适用利率上限规则。

  3. 调解优先:对于利率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在合法利率范围内达成和解,以实现案结事了。

六、结语与合规建议

民间借贷活动中,利率约定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在2026年的法律框架下,超出LPR四倍的利率约定将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出借人:约定利率时应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为基准,确保年化利率不超过其四倍,切勿因贪图高息而导致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 借款人:若已支付超额利息,应保留好转账凭证,可在诉讼中主张抵扣本金,或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 双方:应避免以“砍头息”、服务费等名目变相突破利率上限,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合法合规则双赢,突破红线则两败俱伤。在借贷关系建立之初,便应了解法律的边界,方能在纠纷来临时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QA

Q1:2026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 A1: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正),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6年LPR水平估算,约为年利率12%至14%左右,具体应以合同成立时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准计算。

Q2: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LPR四倍,整个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A2:不是。仅超过LPR四倍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借款人仍须偿还本金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合法利息,出借人无权请求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

Q3:如果借款人已经按高息支付了超额利息,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 A3:可以。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可主张抵扣借款本金;若借款已还清,可另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超额支付的利息。

Q4:出借人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A4:可以同时主张,但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并非同时主张就一定获得更多,总额受到法定上限的约束。

Q5:什么是“砍头息”?法律上如何处理? A5:“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借款金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例如,出借10万元但仅交付9万元,则借款本金认定为9万元。

Q6: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还能主张利息吗? A6: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约定了借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标准为LPR四倍以内。

Q7:借条上只写月息3分,没有写明是“月利率3%”,这个约定是否有效? A7:“月息3分”在民间借贷惯例中通常指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虽然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超过LPR四倍上限,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仅保护LPR四倍以内的利息。

Q8:LPR调整后,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还是按新的LPR执行? A8: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基准,而非起诉时或借款履行期间的LPR。合同成立后LPR的变动不影响已确立的利率上限。

Q9: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如何计算? A9:借款期限未约定的,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自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因未约定视为无息,但借款人同意支付且已支付的除外。

Q10: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借款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A10:不受保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可能收缴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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