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某保险分公司,某运输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梁强

梁强

主办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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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824民初1556号

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

负责人:高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兆彦,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东,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保险分公司、某运输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王逸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