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内蒙某公司;内蒙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6 主办律师:梁强

梁强

主办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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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802民初7180号

原告:洪某,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25元,退还原告洪某25元。

审 判 员王霞

法官助理赵珮璇

书 记 员裴聪慧

书记员裴聪慧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