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2 主办律师:梁强

梁强

主办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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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民 事 裁 定 书

内0821民初540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系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负责人:李某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公司职员),女,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王某某、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郭丽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