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病历瑕疵未必导致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梁强
本文作者
2026[呼和浩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病历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引言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作为证明诊疗过程的核心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走向。2026年,呼和浩特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围绕"病历瑕疵"引发的争议尤为突出。当患者以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篡改病历为由,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法院如何在患者权益保护与医疗客观规律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典型案例:一份"不完美的病历"
2025年,呼和浩特市某患者因术后感染诉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方主张:医院在手术记录中未记载术中出血量,术后护理记录存在多处涂改,且未在24小时内补记抢救记录,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应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医院辩称:术中出血量因手术室护士笔误未填写,系工作疏漏;涂改处均系规范修正并签名确认;抢救记录确因值班医师连续手术未能及时补记,但已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72小时内完成。医院主张上述瑕疵未影响病历实质内容,不应适用过错推定。
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病历存在形式瑕疵但未影响实质性诊疗事实认定的,是否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法律规范层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此处需注意区分"病历瑕疵"的不同性质:
- 形式瑕疵:如未按规范时限完成记录、笔误未修正、补记未签名等,虽违规但不必然导致对诊疗事实认定的障碍;
- 实质瑕疵:如伪造手术记录、篡改用药剂量、销毁关键检查报告等,直接导致医疗行为是否合规无法查明的,才构成过错推定的基础。
(二)司法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中确立的审查逻辑是:病历瑕疵与过错推定之间的因果关系。若病历瑕疵不影响对关键诊疗事实的认定,患者仍可通过司法鉴定完成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证明,则不轻易适用过错推定;反之,若病历瑕疵导致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不利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审判指引中亦明确:对于病历书写不规范行为,应结合瑕疵程度、是否影响鉴定、是否导致举证不能等因素综合判断。仅以病历存在涂改、补记等事由主张过错推定的,法院不予机械支持。
(三)实务应对策略
对患方而言,应当认真审查病历中是否存在影响核心诊疗事实认定的实质性瑕疵,例如: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不一致、用药剂量被修改、关键检查报告缺失等。若瑕疵仅存在于非关键部分,应当着力通过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完成举证,而非过度纠结于形式争议。
对医方而言,应当规范病历书写流程,建立病历质控体系,对于确需修正的内容严格按规范标注。同时,在诉讼中积极说明瑕疵产生的客观原因,提供原始记录材料、护理记录等佐证病历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排除恶意篡改的可能。
结语
病历瑕疵不应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民法典上的过错推定情形。2026年呼和浩特地区的审判实践表明,法院更倾向于通过实质审查判断病历瑕疵是否导致了举证障碍。对于当事人而言,理性认知病历瑕疵的法律效果,合理组织证据,方是通往公正裁判的务实之径。
相关QA
Q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被涂改是否一定推定医院过错? A:不一定。需区分形式瑕疵与实质瑕疵。若涂改不影响关键诊疗事实认定,且医院能合理解释并证明原始诊疗行为合规,法院通常不会仅因涂改适用过错推定。但涂改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的,则推定过错。
Q2:患者认为医院伪造病历,应当如何举证? A:患者可申请法院调取原始病历,比对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护理记录与医嘱单之间的矛盾之处,亦可申请文书司法鉴定。同时可调取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佐证。但需注意,患方对伪造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Q3:医院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记抢救记录,法律后果是什么? A: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未按时限补记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适用过错推定的可能性因素,但医院能证明抢救措施本身合规的,可推翻该推定。
Q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患者需就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伪造病历等法定情形,则转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Q5:病历瑕疵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何影响? A:病历是鉴定的核心材料。若病历瑕疵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鉴定意见,法院将依据病历瑕疵的过错方作出不利推定。若瑕疵不影响鉴定,则按鉴定意见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
Q6:呼和浩特地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A:一般为被告医疗机构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诉讼标的额较大或案情重大复杂,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Q7: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Q8:患者能否在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A:可以。当事人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事项通常包括医疗过错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按责任比例分担。
Q9: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项目? A: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和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标准计算。
Q10:医患双方能否在诉讼中达成调解? A:可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医患对立,但应注意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关联律师:梁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梁强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