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30 主办律师:林雄

林雄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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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5民初8548号之一

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李某甲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员曾召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建立

书 记 员唐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