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熊某;熊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林雄
林雄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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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5民初11252号
原告:熊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邬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民和村2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2********。
原告熊某与被告邬某某、熊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余艳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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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曾珊莎
书记员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