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金某;吴某;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许某;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3 主办律师:林雄

林雄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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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5民初12236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某、吴某、许某、金某、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迎春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黎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