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林岫峰
林岫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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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203民初11478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玥,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棉,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晖,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黄素梅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峰
代书记员游舒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