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有限公司、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林俭傍

林俭傍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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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7民特14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傍,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锋,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联益,广东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甲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并责令江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仲裁;2.本案申请费用由某甲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与某甲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并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给某公司。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公平正义,仲裁员枉法裁判,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某甲某是涉案小区全部物业的业主。根据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7-11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证明,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某甲某,该小区由某甲某投资建设。虽然涉案小区的住房和部分车位已分配给村民使用,但涉案小区不属于商品房开发销售,涉案小区(包括17栋住宅、裙楼铺位、地下车库、配电用房、物业用房等)是某乙某将其所有的地块和资金投入建设而成,建成后将涉案住宅和相应车位分配给村民使用。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上述有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使用涉案小区物业的村民对涉案小区物业享有所有权。而且,涉案小区物业竣工验收后交付村民使用至今已经将近五年,但无论某甲某还是村民,均没有办理涉案小区物业的分户权属登记。因此,根据《新会某某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的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小区物业的业主是某甲某而并非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虽然涉案小区物业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明,但可以证实某甲某是涉案小区全部物业的所有权人。二、没有分配给村民至今仍由某甲某占有使用的车位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某甲某承担支付。根据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12没有分配小车车位、摩托车车位欠付物业管理费明细表,涉案小区的部分物业(部分小车车位、摩托车车位)实际上并没有分配给村民使用,一直由某甲某管理使用。对于该部分车位,无论是物业所有权还是实际占有使用人均是某甲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以及《某丙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报价要求”第(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某甲某应当支付没有分配小车车位、摩托车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三、小区铺位和已分配给村民的住房和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某甲某和使用商铺的租户、占有住房和车位的相关村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前所述,某甲某至今仍是整个小区的物业所有权人。已出租的商铺使用人是租户。已分配给村民的住房和车位,使用人是该部分村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某丙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报价要求”第(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小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四、某公司在本案主张某甲某承担小区欠付物业管理费有充足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办该案仲裁员罔顾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径行认定村民为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付款义务主体,驳回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显属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决。综合前述情况,某甲某明显是小区全部物业所有权人,部分物业还是某甲某直接占有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某甲某作为小区物业所有权人应当对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没有分配给村民的部分小车位和摩托车位,某甲某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占有使用人,更应承担该部分物业物业管理费。承办该案仲裁员居然罔顾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驳回某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显属枉法裁判。对于承办本案仲裁员的枉法裁判行为,某公司已向江门市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追究其有关责任。综上,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罔顾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仲裁员枉法裁判,违背司法公平正义之原则,该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撤销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请依法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请求。

世䘵公司补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枉法裁判行为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中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仲裁裁决中的有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仲裁行为进行依法实质性审查。二、本案仲裁员枉法仲裁行为具体表现如下:承办本案的仲裁员以某甲某已将涉案小区物业分配给村民使用且某甲某已与村民签订协议约定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主体为由认定村民才是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主体,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但根据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涉案小区的部分物业(部分小车车位、摩托车车位)并没有分配给村民使用,一直由某甲某管理使用,更不存在上述某甲某与村民约定相应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主体的情况。但仲裁员明知没有分配的车位的业主和使用人均是某甲某的事实下,仍然驳回某公司对于上述未分配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仲裁请求,显然属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枉法裁决。某公司在仲裁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某甲某,该小区由某甲某投资建设。虽然涉案小区的住房和部分部分车位已分配给村民使用,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有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使用涉案小区物业的村民对涉案小区物业享有所有权。但根据涉案《新会某某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小区物业的业主是某甲某而并非村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虽然涉案小区各套住宅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明,但可以证实某甲某是涉案小区全部物业(包括商铺、车位、电房等)的所有权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物业所有权人是业主”,如前所述,物业业主是某甲某,招标文件条款中“业主”与“村委会”实际是重合的,使用新福小区物业的村民就是“物业使用人”。其中称谓可能存在使用不规范情况,但不能以此否定某甲某是物业业主的客观情况。某甲某应支付本案物业管理费,既有合同约定,也有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第13页(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第2点中也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者对于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某公司与某甲某签订的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由某公司履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由某甲某履行向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由某甲某对其已向某公司支付全部或部分涉案物业管理费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由某公司对某甲某未支付涉案物业管理费进行举证。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某公司,并以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甲某欠付的具体涉案物管费为由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显然违背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应当由某甲某支付涉案小区全部物业的物管费。但仲裁员故意违背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规定,径行认定村民为涉案小区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付款义务主体,并将本应属于某甲某关于履行支付物管费用义务的举证责任强加给某公司,这显然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作出枉法裁决。三、如上所述,仲裁员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已构成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某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法院也应当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四、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某重新仲裁的,通知仲某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某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如经审理暂未达到撤销仲裁裁决条件,但该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以上事实及法律情形,严重损害某公司合法权益,法院应通知仲某重新仲裁。

某甲某称,一、某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公平正义,仲裁员枉法裁判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申请理由并不符合仲裁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情形,应予驳回其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仲裁生效后,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况: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某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仲裁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因某公司对仲裁结果的不服,甚至妄意猜测所谓“枉法裁判”作为撤销理由,纯属某公司的无理请求。事实是仲某的组成,有一名江门本地仲裁员为某公司指定,其他两名是深圳的仲裁员,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指定,某甲某没有指定仲裁员,因此,其申请撤销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二、本案仲裁裁决符合事实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某甲某不是某丙的业主,申领并集资建房的村民才是房屋业主。涉案是属于村民集资建房,某甲某只是该集资房兴建的牵头人和统筹方,某甲某的村民以自愿申请、自费缴付集资款项取得房屋。涉案小区地块由政府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拨作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符合申请集体土地建房的村民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本案建设的小区房屋因农村土地集约节约使用而由村民集资开发成小区住宅。但本质上仍是由某甲某分配宅基地给村民,由村民出资建造房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地上建筑物即各个房屋单元属于各集资建房的村民自己所有。某丙与村民自建二、三层房屋不同的地方在于建设一个大型小区高层住宅需要许多建设工程上的审批手续,不可能以单个村民为单位去申请。故某甲某成为开发该小区的的牵头人和统筹方,许多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案的物业管理招标合同等均由某甲某作为申请方或合同一方签订。但某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房屋单元由村民申领并出资兴建,这和农村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这种新兴农村建房模式,是顺应现时建设高层住宅小区的需要,且某甲某通过这种建房模式能集约使用集体土地,节约用地。缓解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少,不足分配给符合条件申领宅基地村民的趋势。2、房屋是由村民集资建设,房屋建成后交付给认购出资的村民居住,并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过户交易,也可以出租给他人。因此,认购出资建房的村民接收房屋后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权利,完全可证明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业主。三、《招标文件》条款上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村委会的名称,也明确约定自村委会《集资房交付通知》即《入伙通知》发出之日起……视同业主已接收房屋。这完全界定了“业主”的定义。本案仲裁裁决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双方的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来催交,追讨赔偿或申请强制纠正,在每委度前3日内由村委会代付后并在该业主的村民股份中强行扣除”。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房屋业主是房屋的出资建设(购买)者,村委会可从该不交付物管费的业主村民分红中扣抵代付的物管费。故村委会只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一定条件成就的前提下承担代付责任,合同是明确界定了谁是房屋的业主。2、依据《招标文件》约定,一定情况下,某甲某才依据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责任。而某公司直接申请某甲某承担责任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小区属于村民集资建房,某甲某的村民可以自愿申请取得房屋但需要支付建房资金。某甲某只是该小区开发的牵头人和统筹方。而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招标方也只是作为小区牵头人和统筹方工作的延申。村民取得房屋后需要与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某公司在签订《招标文件》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是明知房屋交付给村民后,物管费由村民缴交,某甲某对于物管费的支付本来并没有任何责任,只是《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某甲某代付。而且,某公司没有起诉直接欠款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是不能查清欠款金额,也不能确认上述几个前担条件是否成就。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从业主与村委会在集资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之日起翌日开始承担并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从《招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参加本案招投标是明确知道在村民收楼后,其应向村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实际上,某公司也与各村民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收取了各自觉交物管费业主的费用。五、某公司以未分配小车车位、摩托车位的物管费应当由某甲某承担的理由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且,某公司提交的未分配车位证据只是自制表格,真实性存疑。退一步讲,就算有部分车位没能出售给村民业主,尚有剩余。双方因没有合同约定如何处理,应予重新协议解决方案。六、某甲某若承担本案费用,不符合农村三资管理相关规定,不具事实操作性,更可能引起严重村民群体性事件。涉案小区的是属于村民集资建房,权属人为集资兴建该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占村村民人数2/3,但某甲某作为农村集体组织,其账户款项均为集体公有资金,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动用集体公有资金支付本案费用,不符合农村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损害没有申领集资兴建该小区的村民利益和按时缴交物管费的村民业主利益,有失公平,恐引起严重村民群体性事件。综上,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公司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其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为申请人,以某甲某为被申请人,依双方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L2019-01的《新会某某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3年12月29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某公司仲裁请求:裁决某甲某向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852047.31元、公摊水费20970.77元和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1月暂计至2023年12月为811037.97元,2024年1月起以欠付物业管理费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至欠付的物业管理费足额清偿之日止);裁决某甲某向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某甲某承担。仲裁期间,某公司提交《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撤回第1项仲裁请求中关于支付公摊水费20970.77元的仲裁请求。同时,某公司明确第1项仲裁请求中2024年1月起的违约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计算基数为3852047.31元。2024年7月15日,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江仲裁3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用62918元,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已预交63107元,冲抵上述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后,剩余部分189元将由仲裁委退还给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某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六种情形是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仲裁案件实体处理问题并非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某公司本案所述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判的具体事由实际上系对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的异议,超出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已交纳),由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李立辉

审 判 员郑平平

审 判 员杨维国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麦芷菁

书 记 员陈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