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有限公司、裴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9 主办律师:林俭傍

林俭傍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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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705民初999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傍,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锋,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裴某。

被告:裴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锦玲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国亮

书 记 员赵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