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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质量异议期届满后能否拒付货款?1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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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俭傍 律师

林俭傍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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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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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门买卖合同纠纷焦点分析:质量异议期届满后买方能否以质量为由拒付货款?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6年,江门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卖方)与某加工厂(买方)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买卖合同,总价款120万元,约定交货后15日内为质量检验期。买方收货后未在15日内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但第30天以机床存在严重精度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0万元货款。卖方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焦点直指:质量异议期届满后,买方是否丧失以质量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权?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第622条同时规定,买方在检验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且检验期过短导致无法发现隐蔽瑕疵的,可以主张检验期不合理。此外,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检验期限制。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15日检验期对于精密机床的表面瑕疵(如外观、基本运转)是合理的,但买方主张的精度缺陷属于隐蔽瑕疵,需要长期使用或专业检测才能发现。若买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收货后即安排初步调试,第28天才发现精度偏差),则检验期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买方仍可主张质量不符。最终,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机床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存在出厂时即存在的精度缺陷,判决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但需支付部分货款。

三、核心结论

质量异议期并非绝对的“过期作废”规则。卖方需注意:

  • 表面瑕疵:检验期过后默认合格。
  • 隐蔽瑕疵:检验期过短且买方已尽注意义务的,可主张检验期不合理,并申请司法鉴定。
  • 卖方恶意:若卖方明知瑕疵却未告知,买方不受检验期约束。

四、相关QA(10组)

  1. Q: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检验期内提出质量问题,是否一定被视为货物合格?
    A:不一定。若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如内在性能缺陷),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并通知的,仍可主张权利。

  2. Q:什么是“隐蔽瑕疵”?如何证明?
    A:隐蔽瑕疵指需要通过使用、检测或专业仪器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需提供购买凭证、使用记录、维修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

  3. Q:若检验期只有7天,而机器需要30天调试才能发现缺陷,买方该怎么办?
    A:买方可在发现缺陷后立即通知卖方,并同时主张检验期不合理,请求法院延长检验期或直接启动质量鉴定。

  4. Q:卖方明知货物存在瑕疵但未告知买方,买方能否在检验期后提出异议?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22条,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的通知义务不受检验期限制。

  5. Q:买方在检验期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但口头提过,算不算有效通知?
    A:口头通知在法律上风险较高。建议保留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未履行通知义务。

  6. Q:质量异议期届满后,买方还能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A:除非卖方存在欺诈或货物存在根本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一般只能要求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7. Q:买卖双方均未约定检验期,法律如何规定?
    A:买方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合理期限根据交易习惯、物品性质等综合判断,最长不超过两年。

  8. Q:2026年江门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通常如何处理鉴定费用?
    A:鉴定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各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建议在合同中对鉴定费用的承担提前约定。

  9. Q:买方为证明质量缺陷,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是否被法院采纳?
    A:法院更倾向于采纳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单方鉴定报告可作为初步证据,但对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10. Q:卖方如何避免买方以“隐蔽瑕疵”为由拖欠货款?
    A: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检验期时长并注明检验方法,同时保留交货前的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复杂设备,可约定验收调试方案并书面确认。


关联律师:林俭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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