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丽娅、郭良与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1.07 主办律师:杨艳

杨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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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丽娅,女,1980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天地元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良,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秋凤,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舒丽娅、赵良因与被申请人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舒丽娅、赵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佐玲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杜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