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丽娅、郭良与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1.07 主办律师:杨艳
杨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丽娅,女,1980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天地元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良,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秋凤,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舒丽娅、赵良因与被申请人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舒丽娅、赵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佐玲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杜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