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丽娅、郭良与袁威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6.06 主办律师:杨艳

杨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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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舒丽娅,呼和浩特市天地元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良,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袁威伟,内蒙古工商局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平,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飞,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丽娅、郭良因与被申请人袁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舒丽娅、郭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艳

审判员 宋敏

审判员 李婷婷

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