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相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睎医疗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9.19 主办律师:杨艳

杨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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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105民初8549号

原告:田相君,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睎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金隅环球中心A座401。

法定代表人:杨伟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娜,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仁图雅,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相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睎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睎医疗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相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被告康睎医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娜、乌仁图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相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睎医疗公司返还田相君医疗美容费用652600元;2.康睎医疗公司赔偿田相君医疗美容费用的一倍即652600元;3.康睎医疗公司赔偿田相君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康睎医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田相君于2022年5月在案外人丁凤的介绍下到康睎医疗公司所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咨询纹眉,康睎医疗公司表示纹眉前应当先做提眉,于是向田相君推销了提眉相关的项目。于2022年5月11日收取了田相君151400元手术费用,并于当天进行了手术。手术前康睎医疗公司让田相君在空白资料上签字,手术进行过程中,康睎医疗公司工作人员在田相君被注射麻药的状态下又向田相君推销了一系列医美类项目,并于5月15日、5月16日分三笔向田相君收取了401200元。在与康睎医疗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康睎医疗公司又给田相君推荐了医养项目,并于5月13日收取了田相君99800元。因手术后田相君面部出现肿胀、疼痛、头痛等症状,且眉毛处疤痕十分明显,找到康睎医疗公司,康睎医疗公司又针对不成功部位给田相君做了两次修复,但未解决头痛、肿胀、纹眉不成功及眉毛疤痕等问题。不仅如此,康睎医疗公司还将田相君带到广州某医疗公司,试图继续诱骗田相君消费150万元的高额医疗服务,田相君家人察觉异常后及时报警,才得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综上所述,田相君在康睎医疗公司处共计花费652600元,康睎医疗公司利用田相君精神严重抑郁的状态,以虚假、夸大宣传等手段诱骗田相君进行消费,但是在缴纳费用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全部服务,已经服务的提眉、嘟嘟唇两个项目均出现疼痛、嘴歪等症状。康睎医疗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夸大效果、隐瞒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的风险,使田相君陷入错误认识进行手术,导致田相君术后至今头痛不能入睡,且无法治疗,严重影响了田相君的正常生活。康睎医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田相君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康睎医疗公司辩称,1.康睎医疗公司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田相君操作的医护人员同样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康睎医疗公司有资格开展相应医疗美容服务。康睎医疗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田相君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白虎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故康睎医疗公司系有合法许可证的医疗美容诊所,可对外开展相应医疗美容服务,主治医师早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验丰富,可开展相应治疗服务,康睎医疗公司系合法合规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2.康睎医疗公司已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约定为田相君提供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目的已实现,田相君无权要求康睎医疗公司退还其医疗美容费用652600元。2022年5月12日,田相君自称其双侧上眼睑皮肤松弛明显、呈三角眼,可见较多皱纹,下睑袋突出明显,皱纹较多。经康睎医疗公司诊断后向田相君出具《康睎设计清单》,明确告知田相君治疗方案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外科手术,即提眉手术、眼袋去除手术及双眼皮手术,第二部分为针剂注射,即太阳穴及嘟嘟唇的注射。当日,田相君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支付了151400元服务费用。当日,康睎医疗公司向田相君提供了双侧经眉下入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经皮肤入路下睑袋去除术+眶隔脂肪释放、双侧无痕三点重睑术等美容手术。手术之前康睎医疗公司进行门诊手术安全核查等工作,对田相君进行体温、脉搏、血压等查体后明确告知田相君治疗方案并向田相君送达了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及局部麻醉知情同意书,田相君经确认后签字捺印。当日17点30分至19点40分之间,康睎医疗公司对田相君实施了相应手术,手术顺利完成后田相君安全返回病房,同时康睎医疗公司明确告知田相君术后的注意事项,田相君未提出任何异议。2022年5月13日,田相君在康睎医疗公司处办理了《大健康套餐项目》,并支付了99800元的费用,其中包括康睎1号、2号项目及肠道水疗、肠道修复、体检等日常保健内容,后续康睎医疗公司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2022年5月15日,田相君眼见医疗美容效果好,再次来到康睎医疗公司处提出想要全脸改善提升的想法,当日康睎医疗公司同样向田相君出具《康睎设计清单》,明确告知田相君治疗方案为进行包括印堂、苹果肌、法令纹、颈纹、古美人美鼻等7个部位的针剂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田相君同意后签字并支付了309900元服务费用,次日支付剩余款项91200元。5月15日,康睎医疗公司为田相君提供了针剂注射医疗美容服务,注射之前康睎医疗公司送达了注射美容知情同意书、注射美容术后须知等文件,田相君经确认后签字捺印。因此康睎医疗公司已如约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田相君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田相君无权要求康睎医疗公司返还其医疗美容服务费。3.康睎医疗公司在与田相君达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磋商、缔约、履约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者违约行为,田相君无权请求康睎医疗公司赔偿其一倍医疗美容费用。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定康睎医疗公司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第一,康睎医疗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的行为;第二,田相君因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认识错误而作出缔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康睎医疗公司在手术之前明确告知田相君设计方案、报价、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等,并且康睎医疗公司完全按照其医疗方案对田相君进行了医疗美容手术及针剂注射治疗,康睎医疗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故田相君无权要求康睎医疗公司赔偿其一倍服务费。4.田相君没有因康睎医疗公司所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遭受任何人身损害,康睎医疗公司所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无任何过错行为,故田相君无权要求康睎医疗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首先田相君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和第三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第二项诉讼请求医疗美容费的一倍赔偿是田相君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及欺诈行为而提出的要求康睎医疗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第三项诉讼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医疗损害责任,主张康睎医疗公司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两个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其次,康睎医疗公司为田相君提供的美容诊疗服务完全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治疗以后田相君的面部相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效果,康睎医疗公司并没有给田相君造成任何损害,没有损害结果也就没有主张精神损失的事实基础。综上,田相君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田相君提供了证据“转账记录”、“注意事项告知单”、“设计清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项目明细单”、“病历”、“大健康购买项目清单”、“项目清单海报”、“VIP优惠卡”、“项目明细单”、“宣传册”、“行政处罚信息”、“卫检委调查答复意见”、“通知”、“公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诊断证明书”、“发票”,康睎医疗公司提供了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设计清单”、“医疗美容门诊病历”、“康睎注射美容知情同意书”、“注射美容术后须知”、“注射记录”、“收款单”、“康睎医养中心会员健康资产管理计划”、“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5月11日,康睎医疗公司向田相君出具“康睎设计清单”,出具项目包括:提眉、无痕双眼皮、祛眼袋(长期)、太阳穴(半永久)、嘟嘟唇(半永久),赠:瘦脸针单次、面桃花单次、野生眉(纯植物)、头疗五次,实收金额151400元,田相君在设计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日,田相君向康睎医疗公司分别转账三笔共计151400元。2022年5月11日17时30分,康睎医疗公司为田相君进行了双侧经眉下入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经皮肤入路下睑袋祛除术和双侧无痕三点重睑术,手术医师为白虎。2022年5月13日,康睎医疗公司向田相君出具“康睎设计清单”,出具项目包括:德国干细胞增殖、德国肠道水疗10次、德国肠道修复4次、赠送5次德国血液细胞净化,总金额100000元,实收金额100000元。同日,田相君向康睎医疗公司刷卡支付99800元,券额12380元,共计112180元(其中康睎1号为赠送项目,体检1次2980元,肝肠双益10次19800元,肠修复4次39800元,康睎2号4次49800元)。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康睎医疗公司出具的“康睎-医养中心会员健康资产管理计划”中记载操作项目包括:康睎1号3次,康睎2号1次,肝肠双益5次,田相君在该计划书上签字确认。2022年5月15日,康睎医疗公司向田相君出具两张“康睎设计清单”,第一张设计清单出具项目包括:印堂(骨胶*3)、眉弓(骨胶*4)、苹果肌(胶*1)、颊凹陷(骨胶*3)、法令纹(骨胶*1)、颈纹(胶+玻),总金额310000元;第二张设计清单出具项目包括:骨美人(美鼻*4个部位),总金额为91200元。2022年5月15日、2022年5月16日,田相君向康睎医疗公司分别转账三笔共计401100元。2022年5月15日,田相君在“康睎注射美容知情同意书”及“注射美容术后须知”上签字。

本院认为,合法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康睎医疗公司除2次康睎1号、1次体检,5次肝肠双益、4次肠修复及3次康睎2号未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外,其余项目均已为田相君进行了医疗美容服务。本案系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医疗美容服务与田相君的人身权益相关,现田相君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康睎医疗公司的美容服务,康睎医疗公司应将未提供的服务费用90030元(2980元+19800元÷2+39800元+49800元÷4×3)退还给田相君。对于田相君请求赔偿医疗美容费用一倍的诉讼请求,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康睎医疗公司在为其的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田相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睎医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田相君医疗美容服务费90030元;

二、驳回原告田相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睎医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65元,由原告负担7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苑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