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甲;A食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继红
主办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303民初2030号
原告:A食品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某区1楼商铺。
经营者: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连某甲,男,汉族,1999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某街四组。
原告A食品行诉被告连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食品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甲经我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食品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连某甲支付A食品行货款9814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损失(损失按98140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23年9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9日为2539.4元);2.本案诉讼费、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连某甲承担。
事实与理由:A食品行系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连某甲长期从A食品行处采购冰鲜鸡产品,直至2023年9月9日,因连某甲货款时有拖欠双方此后合作终止。2023年11月15日,经双方算账,连某甲认可自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9月9日共拖欠A食品行货款103140元,并给A食品行出具《欠条》,承诺2024年2月10日前付清欠款。后经A食品行多次催要,连某甲仅在2024年春节前支付A食品行5000元,余款98140元至今未付,使A食品行权利受损。为维护A食品行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
连某甲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连某甲向A食品行出具《欠条》一张,其上显示:“本人:连某甲,于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9月9日期间向(A食品行)采购冰鲜鸡产品,已支付零元,还欠款103140元整,欠款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壹佰肆拾元整,本人承诺于2024年2月10日前还清欠款,特此立据,以资证明,如发生纠纷,向债权人所在地提起诉讼,欠款人身份证地址为法律文书地址。欠款人:连某甲。”
A食品行认为,上述欠条中明确了连某甲欠付A食品行货款103140元,并承诺于2024年2月10日前还清欠款。因连某甲逾约定期限引发本案诉讼。另,2024年2月9日连某甲支付了A食品行货款5000元,A食品行本次起诉时已经将该5000元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在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庭审查明,A食品行与连某甲存在买卖关系,连某甲向A食品行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欠货款103140元承诺于2024年2月10日前还清,并于2024年2月9日支付了货款5000元,因此,连某甲还应向A食品行支付货款98140元。同时,上述行为,可视为双方对买卖的付款期限作出了新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的规定,本院认为A食品行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从2024年2月10日开始计算。同时,该违约行为发生于2024年2月10日,该月的LPR标准为3.4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对A食品行诉求按9814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连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食品行支付货款981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2月10日起,以9814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A食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连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7元,由连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宏良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毕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