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抚顺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张某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9 主办律师:杨志刚
杨志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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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08民初4990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王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军,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张某杰,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抚顺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张某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9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陈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