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某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6 主办律师:杨志刚
杨志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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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08民初2856号之三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高某立,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军,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某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告:布某生,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告:高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某峰、布某生、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3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邱江辉
人民陪审员李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臣
书记员陈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