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唐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6 主办律师:杨志刚

杨志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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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209民初918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影,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绪忠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