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义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4 主办律师:杨志刚
杨志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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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民终7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义,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武,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影,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义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8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义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颖
审判员高贺莉
审判员李宝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芊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