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东台市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3 主办律师:杨志刚

杨志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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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12民初12838号之三

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余,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孟某某,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孙新影,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94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