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学与日照某某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30 主办律师:杨建辉
杨建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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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7643号
原告:范某学,男,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某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池。
被告:张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学诉被告日照某某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范某学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