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银与张某龙、张某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6 主办律师:杨建辉

杨建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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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2民初3767号

原告:郁某银,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龙,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某红,男,195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峰(张某红之子),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坡埠村933号。

原告郁某银与被告张某龙、张某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郁某银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计1244.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郁某银负担。

审判员沈华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