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肇锋、蔡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19 主办律师:杨建辉
杨建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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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626号之一
申请人:姜肇锋,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蔡高,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李如英,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姜肇锋与被申请人蔡高、李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肇锋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高、李如英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高、李如英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姜肇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