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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借条无利息,口头约定能否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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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建辉 律师

杨建辉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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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未写利息,能否追索?——口头约定利息的法律认定

一、场景引入

2024年,临沂市兰山区居民张某因生意周转,向好友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双方未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利息,仅口头说“按2分利付息”。随后8个月,张某每月按时向李某微信转账2000元,备注“利息”。第9个月起,张某不再付息。李某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并按月息2%支付后续利息。张某抗辩:借条没写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之前转账是“情谊赠与”。双方争议焦点:口头利息约定是否有效?实际履行行为能否证明利息成立?

二、法律分析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键点: 自然人之间借贷,原则上“无约定则无利息”。但“约定”不限于书面,口头约定+实际履行,可以认定为双方对利息达成合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但对利息的口头约定,需结合证据判断。

2. 本例中的证据链条

| 证据类型 | 内容 | 证明力 | |---------|------|-------| | 借条 | 未写利息 | 对李某不利,但非决定性 | | 微信转账记录 | 连续8个月固定金额2000元,备注“利息” | 强证明:符合民间借贷“2分利”惯例(10万×2%=2000),且备注明确 | | 聊天记录 | 若李某曾催讨利息时张某回复“下月补上”等 | 可佐证双方存在利息合意 | | 银行流水 | 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 | 排除其他债务关系 |

3. 法院裁判倾向

临沂各地法院(如兰山、罗庄、河东)近年判例显示:若出借人能证明借款人定期支付固定金额且金额与约定利率吻合,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可认定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但注意:月息2%(年化24%)已被法律上限取代(2020年8月后LPR4倍,目前约年化13.8%),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例中2000元/月对应年息24%,超出当前上限(1年期LPR3.45%×4=13.8%),法院可能仅支持LPR4倍以内的利息(约1150元/月),对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折抵本金。

4. 风险提示

  • 无证据的“口头约定”风险极大:仅有单方陈述,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息。
  • “备注”要明确:微信转账备注“利息”是关键,若写“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归还本金。
  • 诉讼时效:利息属于定期给付债权,每期利息单独计算诉讼时效(3年),若中断欠款超过3年未主张,可能丧失胜诉权。

三、10组相关Q&A

Q1:借条没写利息,但对方微信说过“按2分给”,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A:可以。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能证明双方对利息达成合意,但需提供原始聊天记录且对方未否认。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备注等综合认定。

Q2:借款人每月打款2000元,备注“还款”但无利息字样,能主张这是利息吗?
A:难度较大。“还款”可能被理解为偿还本金。若金额恰好是本金1/50(如10万÷50=2000),且连续50期还完,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本金分期偿还。需其他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佐证。

Q3:口头约定年息36%,已支付24个月,现在能追索剩余利息吗?
A:不能。超过LPR4倍(目前约13.8%)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已支付的超过13.8%但未超36%的部分,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未支付的超过13.8%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Q4:出借人证据不足,但借款人自认“有过口头约定”,法院会怎么判?
A:自认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免除对方举证责任。法院可依据自认认定存在利息约定。

Q5: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主张利息吗?
A:首先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转账+沟通记录),然后才能讨论利息。若无法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建议补签借条或保留利息支付记录。

Q6:出借人用现金交付款项,如何证明利息?
A:现金借贷需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交付事实。利息方面,同样需证明“借时口头约定了利息”且“对方实际履行”,否则视为无息。

Q7:借款人承认口头利息但反悔,说“当时是被胁迫的”,法院如何处理?
A:主张“被胁迫”的一方需举证。若不能提供报警记录、录音、证人等,法院通常不采信。由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Q8:借条写“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是约定明确还是不明确?
A:属于约定明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转化为具体数值(LPR),法院可以据此计算。但注意,自然人之间借贷若仅写“按银行利率”,未约定具体标准,仍可能被视为约定不明而视为无息。

Q9:借款人每月付利息,但备注“生活费”或“赠予”,能否认定为利息?
A:不能当然认定。备注内容具有主观性,需结合双方关系、经济往来习惯、金额是否与本金成比例等综合判断。若金额恰好是本金×约定利率,且无其他交易,法院可能推定。

Q10:诉讼中,借款人主张“已付利息超过本金”,如何计算?
A:出借人应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先视为利息,再视为本金。例如:借款10万,已付5万,若按年息13.8%计算8个月利息约9200元,剩余40800元视为还本,则剩余本金为59200元。超过部分(如已付5万远超法律规定利息)可折抵本金。


关联律师:杨建辉,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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