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10.17 主办律师:杨帅
杨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1703民初4531号
原告:彭某,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476。
被告:刘某,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当庭赔偿原告彭某1000元(已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陈鸿云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
书 记 员朱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