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10.17 主办律师:杨帅

杨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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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1703民初4531号

原告:彭某,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476。

被告:刘某,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当庭赔偿原告彭某1000元(已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陈鸿云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

书 记 员朱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