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张某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2 主办律师:杨帅
杨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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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终2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营,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148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李玉鹏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潇
书 记 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