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某某娱乐中心与菏泽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杨帅

杨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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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91民初2588号

原告:菏泽某某娱乐中心,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同授权委托书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菏泽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松峰办公楼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华。

原告菏泽某某娱乐中心与菏泽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菏泽某某娱乐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某某娱乐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