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菏泽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责任界定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杨帅 律师

杨帅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菏泽
已核验身份

2026菏泽地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与赔偿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涉及民生最广、矛盾最突出的案件类型之一。2026年,菏泽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商场电梯口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摔伤的案件,引发了法律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及受害人过错相抵规则的深度讨论。

【案情回顾】 2025年冬季,菏泽市民张女士(化名)前往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因当日雨雪天气,商场一楼大厅入口处虽有铺设防滑垫,但电梯口与防滑垫交接区域仍存在约两米长的积水带,且未设置任何"小心地滑"警示标识。张女士在走向电梯时踩到积水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腿胫骨平台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女士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商场诉至菏泽市某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万元。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为两点:第一,商场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雪天气行走时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义务,需结合危险源的控制能力、预防成本及行业惯例综合考量。

  • 本案中,商场在雨雪天气下虽铺设了防滑垫,但未对电梯口等高风险区域进行全覆盖,且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或专人引导。该购物中心在菏泽地区属于中大型商业体,具备完善的物业管理和较高的风险防控能力,其前期预防投入成本极低(仅需增加防滑垫覆盖范围及摆放警示牌),但未实施,故认定商场存在明显过错。
  • 法理延伸: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义务人仅需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即可。但若风险隐患持续存在且经营者未采取任何有效阻断措施,则属于义务履行的实质性缺失。

二、受害人自身过错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商场抗辩称,张女士在雨天行走应知晓地面湿滑风险,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当时双手拎购物袋,行走速度正常,且在摔倒前并未发现任何警示标识。虽然雨雪天气客观上增加了风险,但商场作为专业管理人,其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合议庭认为,张女士的过错程度轻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故仅对其自担风险部分予以适当考量,最终判定商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

三、赔偿责任具体计算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法院依据2026年山东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医疗费4.2万元、误工费2.8万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6万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5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且摔伤对其后续生活造成长期影响,法院酌定支持3000元。

实务建议: 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此案敲响了警钟——安全无小事,留痕即免责。建议建立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严格落实"人防+技防"双保险,并投保公众责任险,以分散经营风险。对于消费者,保留好现场照片、就医记录及支付凭证,是维权索赔的关键证据。

Q1:在公共场所受伤,如果现场没有监控,我该如何举证? A: 现场无监控时,可立即拍摄现场环境(包含地面状况、周围设施),寻找目击证人并留下联系方式,同时保留好当日的购物小票、缴费记录等证明在事发场所消费或出入的证据。及时报警或向场所工作人员反映,形成现场记录书面材料。

Q2:商场已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是否一定能免除其责任? A: 不一定。警示牌仅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措施之一。如果地面存在明显积水或油污未及时清理,即便有警示牌,但经营者未采取实质性防滑措施(如铺设防滑垫、派人及时清洁),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Q3:如果受伤者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是否会影响赔偿比例? A: 会。如果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有一定参与度,司法实践中可能适用过失相抵或原因力比例。即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影响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疾病参与度,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Q4:在该类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A: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伤残等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及当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通常十级伤残在3000-5000元之间,一级伤残可达数万元。若未构成伤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Q5:如果受伤者在康复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伤情加重,医疗费由谁承担? A: 因受害人自身原因(如不遵医嘱、过早负重活动)导致的加重医疗费,属于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侵权人仅对与其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合理医疗费用负责。

Q6:在饭店吃饭被服务员端的热汤烫伤,属于生命权纠纷还是健康权纠纷? A: 属于健康权纠纷。生命权以生命安全的维护为内容,健康权则保护身体机能和生理功能的正常状态。烫伤导致皮肤损伤及后续治疗,主要侵害的是健康权益。若烫伤严重危及生命并最终导致死亡,则涉及生命权侵害。

Q7:未成年人(如8岁儿童)在游乐场受伤,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A: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游乐场若未尽到安全告知或设备维护义务,则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比例。

Q8:在公共道路上因井盖缺失受伤,应起诉谁? A: 需确认井盖的管理维护单位。城市道路井盖通常由市政部门管理,小区内井盖由物业或开发商管理,通信、电力井盖则由相应的专营单位负责。受害人应依据井盖用途及其管理归属,起诉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Q9:该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需后续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可从二次手术完成或伤情稳定之日起算。

Q10:如果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受害人的赔偿款由谁支付? A: 商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商场自身承担。受害人起诉时可将商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关联律师: 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杨帅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