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07 主办律师:杜树天
杜树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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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13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宇。
委托代理人王利,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马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马家咀村马家沟17号。
上诉人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马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1302行初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已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与原审第三人马某达成书面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波
审判员石晓辉
审判员杨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