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与临沂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杜树天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20312号
原告:王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杨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顾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夫妻关系,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尹某甲,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乙,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父子关系,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胡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安如,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杨某与被告张某乙、胡某、李某、丁某、顾某、张某甲、尹某甲、临沂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杨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杨某负担。
审判员林令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宁